花湖机场首次实现进口货物“直装直提”
第二点,程序要改革,劳动教养的决定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而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裁决。
向律师公会掺沙子绝非行业管理的需要,而是出于政治控制的目的。上海周边几个地方的律师协会也开会通过决议,如果律师惩戒委员会要审判杨景斌,将派律师为他辩护。
这是上海律师公会第一次和国民党发生纠葛。6月2日,初稿完成,名为《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根据南京政府的《律师章程》,律师公会不能从事政治活动。上海律师公会一共派出了二十一名知名律师,代表七君子(每人三名)出庭。三个月后,北京政府颁发的律师执照被宣布失效,律师必须向南京政府申领新的执照。
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上,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保障人权的提案,并提出政府对未决拘留或者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予以赔偿,但未蒙采纳。次年4月,七君子均被以《紧急治罪法》中的罪名被起诉。人民法院要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认真对待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把握案件审判与矛盾化解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径,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中国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时间紧、任务重,大量问题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中,社会矛盾复杂、叠加。要注重平衡司法目的与司法功能的关系。各种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压力。《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进入专题: 社会矛盾 。
舆论传播的新方式带来的问题。公权信用的降低,在社会行为上异化为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提升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的考验。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承担了90%的审判执行任务,是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基层法院工作的好坏,影响和制约着法院整体工作的开展。加强指导监督,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提高一、二审服判息诉率,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完善绩效考核科学管理机制,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说话,着力解决绩效考核的表面化、形式化问题,使绩效考核与立功受奖、晋级晋职紧密结合起来。
但由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等差异,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依然存在,尤其在一些基层和农村地区,如果只讲法理而忽略情理,很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推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联动机制,该类案件调撤率上升至92%。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认识和能力,走出法院、走近群众,使司法判决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对法院而言,网络舆论的兴起,一方面增强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对法院审判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司法专断。
要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处理好案件涉及的深层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要处理的四个关系要注重平衡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关系。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方针、资源分配、利益调整、行政执法、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是新时期政法机关共同面临的新挑战、新任务,司法审判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机制,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同比提高 6.1%。
1991 年,青岛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23382 件,到 2011 年则激增到 113967 件,案件数量增长了近 5倍。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并不是同一概念层次下的矛盾体。要让裁判被普遍接受,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法院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善于用村规民约、风俗人情、良行美德等约束力量,评断是非,抚平社会冲突矛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采取多种便民措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将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村委会的作用,协调各种利益,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有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青岛法院进一步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开展消费维权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专家调解及委托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调解,在诉前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推动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社会转型从本质上说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信息控制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媒介生态、传播途径、舆论态势等越发难以控制。
近年来,青岛法院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等五进活动,设立巡回审判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进一步完善爱心审判救助机制,联合政府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爱心审判救助基金,向 18 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近 12 万元。
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带来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事关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意义大、困难多、任务重、要求高。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从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看,往往是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交织、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交织、政策贯彻与法律适用交织,特别是发生在企业改革、金融集资、征地拆迁、劳务派遣、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资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领域的案件,极易引发派生矛盾,处理难度大,呈现出典型的转型期的矛盾特点。
司法能动没有改变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基本特征,不是盲动或者恣意妄为,有其坚守的边界和分际,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行使才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活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但并不能包打天下。
与审判案件相比,社会矛盾化解具有更广的外延和更深的内涵,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公安 、海关、机场、金融等部门建立诚信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司法拘留和刑事处罚等多种措施,有力地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发挥好公权制约的功能,立足司法中立、终局的特点,对参与博弈的双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判断,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而侵害群众利益,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稳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诉求解决等配套制度缺位、异位,导致诉求数量增多、价值多元,简单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的社会因素。
加强案件质量效率管理,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公正案,疑难复杂案件办成精品案,矛盾易激化案件办成和谐案。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对蛋糕如何划分问题存在较大差距,利益失衡和冲突不断,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不同利益群体都热切期盼人民法院能够维护其合法既得利益,并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调整已经扭曲的利益格局。而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甚至已经演变成追逐超乎法律和政策之外高额利益的手段和渠道,司法处理社会矛盾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的处理主要集中于事后,对于事先预防也是近年来不断思考的问题。
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对民众诉求的平衡与兼顾,以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实现改革发展收益的合理分配,确保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发挥好纠纷终结的功能,进一步健全民意沟通反馈和便民利民机制。
我们将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源头基础,更加注重内部挖潜,更加注重机制创新,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努力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带来的问题。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司法的目的是案结、事了、人和,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从社会矛盾化解方面重新定义司法的功能,从单独的司法定分止争功能转向司法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纠纷终结功能。青岛法院树立全市两级法院一盘棋思想,坚持重心下移,把人力、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条件。